| :::信賴憑證者約定條款 |
內政部憑證管理中心(以下簡稱本管理中心)之信賴憑證者係指相信憑證主體名稱與公開金鑰之連結關係的個體。
信賴憑證者在使用本管理中心所簽發之憑證前,必須以本管理中心本身的憑證及憑證狀態資訊,檢驗所使用憑證的有效性。
在確認憑證的有效性後,才可使用憑證進行以下作業:
- 檢驗電子文件之完整性。
- 檢驗電子文件產生者的身分。
- 與憑證主體間建立安全之通訊管道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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信賴憑證者之義務
- 在使用本管理中心簽發之憑證或查詢本管理中心儲存庫時,必須遵守本管理中心之憑證作業實務基準(以下簡稱作業基準)之相關規定。
- 在使用本管理中心簽發之憑證時,應先檢驗憑證之保證等級以確保權益。
- 在使用本管理中心簽發之憑證或憑證廢止清冊時,應先檢驗數位簽章,以確認該憑證或憑證廢止清冊是否正確。
- 在使用本管理中心簽發之憑證時,應確認憑證所記載之金鑰用途。
- 在使用本管理中心簽發之憑證時,應先檢驗憑證廢止清冊,以確認該憑證是否有效。
- 應慎選安全的電腦環境及可信賴的應用系統,如因電腦環境或應用系統本身因素導致信賴憑證者權益受損時,應自行承擔責任。
- 本管理中心如因故無法正常運作時,信賴憑證者應儘速尋求其他途徑完成與他人應為之法律行為,不得以本管理中心無法正常運作,作為抗辯他人之事由。
- 接受使用本管理中心簽發之憑證時,即表示已了解並同意有關本管理中心法律責任之條款,並依照作業基準1.3.7節規定範圍使用憑證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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