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標  題 自然人憑證有效期限於本(97)年度到期者,請於效期屆滿前60天開始辦理展期!
日  期 2008-03-03
發布單位 內政部資訊服務司
內  容 本部自92年4月30日起開始正式核發自然人憑證,並依「政府機關公開金鑰基礎建設憑證政策」規定憑證效期為5年。因此,自97年4月30日起將陸續出現5年有效期限屆滿情形;為確保憑證使用安全及提昇便民服務,本部已於本(97)年1月2日奉行政院核定:自然人憑證於本(97)年度陸續到期者,可辦理展期3年。辦理方式為效期屆滿前60天可上網或赴全國任一戶政事務所臨櫃辦理展期(不限戶籍地,可跨縣巿辦理),效期屆滿後3年內只能臨櫃辦理展期。相關展期作業規定及操作步驟,詳見自然人憑證專屬網站,請參閱辦理展期,以確保您的權益。